四川通报“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件(3)
处理结果:在法院的判决作出后,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西区市监局对罗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8: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彭山区老地方羊肉馆涉嫌加工制作羊肉过程中添加罂粟壳案
案情介绍:2021年12月29日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彭山区老地方羊肉馆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该店经营的羊肉汤和使用的调味料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检测结果疑似为阳性。执法人员又依法在该店操作间发现调味料,疑似罂粟籽;在收银台吧台发现两袋植物果壳,疑似罂粟壳。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调味料、汤汁、羊肉进行扣押。2021年12月30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扣押物品进行抽样,经抽样检验,14份样品中有13份样品检出罂粟壳相关成分。经查,该店购买罂粟壳和罂粟籽用于羊肉加工制作,罂粟壳主要用于汤料包煮制羊肉,罂粟籽主要用于打粉后当做调味料炒制羊肉。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羊肉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至彭山区公安局调查,目前。彭山区公安局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9: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资阳市某酒店经营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9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资阳市高新区管委会值班电话,通报当事人承办的结婚宴席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导致多人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住院。高新区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资阳市雁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相关的4名厨师、24名就餐者的肛拭子、排泄物进行了采样检验,检验报结果显示11名就餐者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经雁江区卫生健康委召集区食源性疾病调查诊断专家组成员对本次事件进行讨论和评定,判定此起事件为由“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经查,“副溶血性弧菌”和“解藻朊酸弧菌”主要从当事人提供的“乡村牛肉”“凉拌木耳”等4个菜品中检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承接宴席的145桌中检测结果显示含有致病性微生物食品宴席数量为98桌,涉案货值金额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乡村牛肉”“凉拌木耳”等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109.08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遂宁市远和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以假充真的“假鸭血”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22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远和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远和鸭血”进行抽样。经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该产品未检出鸭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2021年9月18日,当事人使用鸡血冒充鸭血,加工成“远和鸭血”予以销售,当事人以鸡血为原料生产了“远和鸭血”共5445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083.7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的“远和鸭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办理中。
文章来源:《四川动物》 网址: http://www.scdwzzs.cn/zonghexinwen/2022/0131/1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