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权利主体论之提倡(11)
该电影故事也让笔者思考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由于介入了在科学技术上有可能缓解乃至根本解决衰老问题的人工智能或生物工程技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的“老年痴呆与法律能力、法律责任的迷人问题”〔82〕[美]理查德·A.波斯纳:《衰老与老龄》,周云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在智能时代将变得更复杂。姑且不论“数字化永生”的可能性争议问题,但2000年以后出生的婴孩,按目前的趋势平均活到100岁以上已经不是神话,而且预期寿命还会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增加。〔83〕参见[美]皮埃罗·斯加鲁菲:《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的64个大问题》,任莉、张建宇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第152页。那么中国《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老年人”年龄标准(75岁),很可能逐步降格为“中年”乃至于“青年”的年龄标准而成为大问题。
总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与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领域,诸如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刑事责任分配问题,智能无人机或机器人误杀人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人工智能刑事司法系统可能涉及的伪证与妨碍作证问题,人工智能医疗领域中涉及的医疗事故的责任分配问题,人工智能创作与著作权犯罪的相关问题等,或其他各种涉及人工智能的犯罪现象,已非纸上谈兵或科幻电影的虚构案例,将会很快涌现出来,层出不穷。至于这些疑难问题,首先要解决智能机器人能不能拟制为人的法观念问题,然后才会涉及通过修改立法还是通过刑法解释去解决的法律技术选择问题。〔84〕参见吴允锋:《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法学》2018年第5期。
尽管以上的有些案例与问题是否为真,还以智能机器人未来技术上的成熟为其前提条件,但正如政治学家福山所言:“也许谈论尚未在技术上可行的基本权利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情,但这就恰恰是当前权利话语的迷人张力。”〔85〕同前注〔10〕,弗朗西斯·福山书,第107页。
四、余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刑法学研究的功能主义走向
自1737年法国诞生第一台可以吹笛子的“人形机器人”之后,人工智能技术在历史上经历了四次失败的寒冬期,但在2015年迎来局部性的重大突破,“图灵革命”或“智能机器人革命”已被界定为可能全面重塑人类社会与自我认知的“第四次革命”。〔86〕参见[美]马丁·福特:《机器人时代:技术、工作与经济未来》,王吉美、牛筱萌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257页;同前注〔2〕,卢西亚诺·弗洛里迪书,第104页。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层面,现在的机器人的确离科幻电影中那种“超人类智慧”机器人还比较遥远,我们对科学界“2045年人工智能将全面超越人类”的“奇点临近”预言或“智能机器人毁灭人类”的世界末日预言,〔87〕同前注〔31〕,雷·库兹韦尔书,第80页。也持谨慎保留态度。但不管内心是否愿意接受,无疑我们已经不可逆转地迈进了人工智能技术革命的时代。
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刑法学界是继续坚持“机器人不是人”的传统刑法观念,还是敏感地适应科技与社会的全新发展,大胆地承认“智能机器人也是人”,这将关系到智能时代各种复杂社会现实问题能否得到妥善有效的处理,也将关系到中国的刑法学该向何处去的理论走向问题。
传统刑法观建立在一个基本的人性假设之上,那就是:动物与机器人不可能有“类人的智能”,更不可能有“超人类的智能”。但这个假设也许很快就会在人工智能时代被证明是错误的,正如周濂教授所言:“这个观念之所以错误,一是高估了人类,把人类当成了上帝,一是低估了机器,把机器当成了人。十八世纪的法国哲学家拉美特利主张‘人是机器’,现在看来,这或许不纯然是对人的贬低,有一天机器会觉得这是对他们的羞辱。”〔88〕同前注〔10〕,弗朗西斯·福山书,导读第6页。
甚至于在“消极奇点主义”者看来,超级智能机器人具有反过来毁灭“低智能”人类的风险,导致“以前的所有规则将不复存在,也许就在眨眼之间,一切都指数般的增加,毫无控制的希望”。每个政府对此技术风险都心有余而力不足,却不可能预先制定出有效策略去控制“天生不可能控制的智能”。〔89〕[美]玛格丽特·博登:《AI:人工智能的本质与未来》,孙诗惠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7~178页。当然,这种科学技术上未知的潜在的人类末日风险,本来就属于任何刑法政策都预防、管理、控制不了的风险社会之风险,“对这项规制任务,刑法显然有些力不从心”,〔90〕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故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文章来源:《四川动物》 网址: http://www.scdwzzs.cn/qikandaodu/2021/0430/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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